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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二条 I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对变更意见进行研究并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其相当于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如意见不一致时,由原设计单位报请其主管单位(局级)的总工程师裁定。II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II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经处一级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后,交付施工。同时抄送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配合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按规定权限,尽快研究研究,及时开展设计。
  III类变更设计,处一级施工单位有权设计。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应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后序专业施工图尚未交付施工时,应商设计单位同意后,将变更设计内容纳入施工设计,如后序专业施工图已交付,视后序专业文件受影响情况,分别按所属类别变更设计。
 第十六条 同一工点中I、II类的任何一类与III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时,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分别按I、II类办理。
 第十七条 各类变更设计批准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批复,II、III类变更设计也可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设计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不另发文。

第四章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在审查变更设计时,认真贯彻精打细算、节约投资的精神,共同控制好投资规模。
 第十九条 各类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处理:
  I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在变更设计时附送费用增减额,报部审批。
  II、III类变更设计,在变更设计时附送费用增减额,建设单位应逐项核实登记。其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予备费中解决。
  变更设计费用增减的计算,必须按原批准概算的编制原则、定额、计费标准、工料价格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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