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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失效]

  (17)变更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而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
  (18)变更较小生产房屋和生活房屋位置和其相应的配套工程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且不需补充地质资料者;
  (19)变更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而不降低结构强度者;
  (20)变更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者;
  (21)变更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者;
  (22)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的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的变更,分歧电缆的局部变更,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
  (23)变更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变更一般设备布置、排列,变更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
  (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变更,电缆引入口位置的变更,段级以下室内布线的变更,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的变更,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
  (25)变更信号设备的位置、管线径路、器材规格,但不降低设备作用效能,变更结配线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
  (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公里的局部改变,一般房屋照明图修改,供电所内一、二次配线方式的变动(不影响主要结构和性能);
  (27)变更牵引变电所设备的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者;
  (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个别变动,个别支柱的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的变动;
  (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的数量和改变规格者;
  (30)变更暖通空调设备但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变更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及管径,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
  (31)拆迁工程中的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等各项工程数量以及征地数量的变更;
  (32)其他简单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两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或变更设计引起后序专业的修改,在计算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额时,均应计算在内。
 第九条 变更设计对类别的划分如各方意见不一致时,涉及I类变更设计范围的由部鉴定批准单位确认,II、III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条 各类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情况及变更供应的可能,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或工期延误,工程废弃等。

第三条 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

 第十一条 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相当局级)审查同意,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并由原设计单位与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协商后,报部鉴定批准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经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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