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失效]

  (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
  (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
  (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
  (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
  (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第七条 III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以及次要工程设计且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以下者属于III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需要改变,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以及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的改变;
  (4)涵洞孔径、长度及流水面标高的变更;
  (5)小桥、涵洞位置变更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以及桥涵圬工种类的变更;
  (6)改移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道路设计的变更,长度在2公里以内,不涉及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及以内,能改善洞口仰坡、边坡的条件而不变更洞门式样,以及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8)变更隧道同类型(直墙、曲墙、复合衬砌等)衬砌断面连续在10米以内,或局部变更边墙基础深度,变更避人、车洞位置及水沟、电缆槽位置或坡度者;
  (9)一般路基开挖后,结合实际情况变更边坡坡率,能保证路基稳定者;
  (10)增减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以及变更其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者;
  (11)变更一般改河、改沟(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设计者;
  (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及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布置者;
  (13)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的环境布置,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一般排水、道路设计者;
  (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
  (15)变更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者;
  (16)变更给排水支管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