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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失效]

  (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
  (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
  (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
  (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
  (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
  (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
  (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
  (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
  (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
  (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
  (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
  (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
  (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
  (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
  (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
  (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
  (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
  (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
  (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
  (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
  (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
  (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
  (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
  (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
  (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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