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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
  4    3—01—02—02      公关员(2004年版)
  5    4—07—01—05      社会工作者(*)
  6    4—07—04—01      美容师(2004年版)
  7    5—01—03—02      花卉园艺师
  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
  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
  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
  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
  12   6—05—04—03      绕组制造工
  13   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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