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
4 3—01—02—02 公关员(2004年版)
5 4—07—01—05 社会工作者(*)
6 4—07—04—01 美容师(2004年版)
7 5—01—03—02 花卉园艺师
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
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
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
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
12 6—05—04—03 绕组制造工
13 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