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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明确进境大中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 国质检动函[2004]44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动物和加强进境大中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使用与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引进动物的顺利进行,现将进口动物和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4]106号)和进境动物隔离检疫与管理工作会议的精神,确保隔离检疫场各项管理措施到位、有效,使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有序。
  二、临时隔离检疫场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一)隔离检疫场基础设施应符合隔离检疫场的建设标准。
  (二)隔离检疫场的管理须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隔离检疫场的拥有者和使用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签订租用协议。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局须具备承担检疫任务的基本能力要求[进境大中动物(牛、羊、猪)检疫实验室基本能力要求见附件1]。
  (五)隔离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入境口岸具备停靠、装卸动物的条件和能力。
  (七)首次使用的须经总局组织验收合格,再次使用的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并报总局审核批准。
  三、进境动物检疫程序规定如下:
  (一)批准使用隔离检疫场。首次使用须凭总局批准使用的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再次使用的,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关于使用隔离检疫场的申请表(见附件2),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和有关规定,对隔离场设施的维护、防疫和检验检疫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隔离检疫场与使用单位的合作情况、各项隔离饲养和检验检疫准备工作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附隔离检疫场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租用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注明租用费用),报总局审核。
  (二)选派预检官员出国检疫。隔离检疫场获得批准使用后,总局根据进口单位或代理人提交的派出检疫人员的邀请函,选派出国预检官员并办理出国有关手续。
  (三)办理进境动物检疫审批手续。获得出国检疫人员出国签证后,根据进口单位或代理人提交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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