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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特种货物的杂费费目、费率均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特种货物实行货票系统统一软件,执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专业公司对涉及特种货物运输的部分按资产所属比照铁路局行使职能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货车运输货物运价下浮管理工作由特货公司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批准号格式为特货优价AABBB号。特种货车装运特种货物时,可按规定运价率在4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特种货车代用装运非特种货物进行运价下浮时,下浮幅度按《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规定的该品类的相应幅度进行。

第四章 行包运价

  第十二条 行包运输实行国家批准的运价率。
  第十三条 暂存费、标签费等杂费费目和费率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行包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200%的幅度内上浮、在100%的幅度内下浮。
  第十四条 行包公司可按规定运价率在5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且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该货物按整车8号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水平。

第五章 运价管理

  第十五条 运费的费目、表现形式、结构和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计费条件等设立和调整,由铁道部制定公布。专业运输公司可提出意见,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六条 各专业运输公司可以在规定条件和幅度内对运杂费进行浮动,浮动后,应以文电通知有关公司、铁路局和车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运输公司应设专人负责运输条件、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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