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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2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令、外交部
(第10号)


  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进行,特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科技部部长:徐冠华
                    外交部部长:李肇星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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