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审计计划,拟订审计通知书,明确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在实施审计3日前,下达给“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要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对象”本人要对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主要财务收支事项,及截止离任交接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主审人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时,由综合财务司牵头,会同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请“被审计对象”本人、所在单位现任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宣读审计通知书、提出注意事项,通报审计工作计划,由“被审计对象”汇报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是: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采取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及资料,核实现金、银行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综合财务司根据审计报告,在进一步核实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写出“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是:至交接时点为止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状况,借以反映任期经济责任完成情况,分清离任者与接任者之间在交接时点上的经济责任;指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对“被审计对象”的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提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司写出的“被审计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决定,经人事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签后,报部领导审定,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给“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人事教育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应将其作为考核使用干部、分析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