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2003年7月15日 建综[2003]14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及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部属单位,是指经中编办批准并登记的属建设部管理的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社团组织是指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并由建设部管理的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部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部属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部属单位领导干部和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接受部按规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最后一个年度执行部门预算等财务收支计划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对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审查,并对截止离任日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核实;以离任者与接任者在交接工作的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为准,划分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审计时限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或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需要,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整个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部人事教育司商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综合财务司等有关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其中,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综合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承担;对部管理的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推荐社团财务审计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由人事教育司直接委托民政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综合财务司应了解和掌握审计结果等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