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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强制性条文的函

建设部关于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2003)强制性条文的函
(2003年7月11日 建标函[2003]15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你局“关于《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标准送审的函”(〔2003〕广发计字615号)收悉。经我部研究,现批准《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2003)第4.1.2、4.1.3、4.1.4、4.2.1、4.3.1、4.3.2、4.3.3、4.3.4、4.3.6、4.3.7、4.3.8、4.3.9(2)(3)、5.0.2、5.0.4(1)(2)(3)、6.2.3、6.3.1、6.3.2、6.4.1、6.5.1、7.0.2、7.0.3、7.0.4、7.0.5、8.1.4、8.1.5、8.2.1、8.3.1、8.3.3、8.3.6、8.4.1、8.4.2、9.0.1、9.0.3、9.0.4、9.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强制性条文将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部分)中,有关《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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