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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
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 税委会[2004]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见附表。
  请通知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

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

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



┌──┬────┬───────────────┬───────┬─────────┐
│序号│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
├──┼────┼───────────────┼───────┼─────────┤
│  1│85299049│  数码相机零件       │  12    │  6       │
├──┼────┼───────────────┼───────┼─────────┤
│  2│84834020│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由螺旋 │  8     │  4       │
│  │    │伞齿轮加行星齿轮二级立式减速 │       │         │
│  │    │机构组成,转盘外圆直径为:  │       │         │
│  │    │1300mm—400m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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