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
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 税委会[2004]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从2004年6月1日起,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范围见附表。
请通知各地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
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
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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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暂定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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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299049│ 数码相机零件 │ 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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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4834020│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由螺旋 │ 8 │ 4 │
│ │ │伞齿轮加行星齿轮二级立式减速 │ │ │
│ │ │机构组成,转盘外圆直径为: │ │ │
│ │ │1300mm—400m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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