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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活贝及其产品贝类毒素检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
活贝及其产品贝类毒素检测的通知
(2004年5月27日 国质检食函[2004]39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两批输韩的冻半壳夏夷贝(总计5724箱、490.656吨、货值95677.92美元)检出麻痹性贝类毒素。另外,2004年以来,我国出口日本的两批活贝被日本通报检出贝类毒素,对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鉴于近年来我国沿海赤潮不断暴发以及国内外贝类毒素频繁检出的情况,为有效防止污染贝类毒素的水产品进出境,确保进出境水产品安全卫生,现通知如下:
  一、请辽宁检验检疫局做好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
  二、请各局密切注意贝类毒素发生的特点,将出口活贝贝类毒素作为重点监测项目,及时搜集相关信息,严禁污染海域的产品用于出口,并加强出口前检验把关,尤其是近海养殖对象和敏感品种贝类毒素的检测,并做好与当地渔政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三、请各局及时关注其他国家的相关信息,对来自赤潮发生国家的进口水产品加强贝类毒素的检测,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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