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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标签已有新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督检验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3日 国质检食[2004]24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25日,中央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的一些小商店正在销售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和说明的奶粉,其包装主视面上半部有“NEW MILKY—EXTRA”字样,为1000克包装,背面用英文和俄文标注,其中明确标明每100克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只有1.8克。目前,已有婴儿食用后出现营养不良并出现“大头娃娃”的现象。经初步调查,此产品未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多为通过非法渠道带入我国。目前,这种奶粉在东北三省都有销售,有些已被卖到南方地区。
  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为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凭《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申请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实施检验时,必须同时对产品的中文标签依据证书及背面样张进行符合性检验,合格后在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标明:中文标签验证合格(标签审核证书号J××××××××××××),未加贴此中文标签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
  二、立即商本地有关部门,对所属地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后续检查:
  (一)开展对奶粉市场的清理,发现上述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并调查其来源途径;
  (二)发现无卫生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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