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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六)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加强对建材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抽查和检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七)加大治本力度,加强建材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及信用管理,严格建材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审批和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快企业诚信档案建设,进一步扩大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的产品范围,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依法对地条钢等生产企业实施断电的措施。建立健全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联手打假保优的机制,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八)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形成声势,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公告建材产品质量抽查和执法检查信息,引导消费;宣传企业和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树立诚实守信企业典型。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和乡、镇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假责任考核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着力建设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整治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督查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五不放过”的原则,确定一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限期结案。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现象。
  (三)完善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写出专题报告报当地政府,以便落实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开展集中整治。6月、8月、10月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就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国建材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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