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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任务与措施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第三批)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请政府依法关闭。今年第二、第三季度在地条钢问题突出的一些地区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联合行动。
  (二)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其他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三)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建筑脚手架钢管、扣件销售、租赁、使用单位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制定这类产品的监督和管理规则,并予以监督实施。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材市场商品交易行为的整治和规范。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市场和违法经营者,该整顿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该吊销执照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厂点,要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五)进一步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建筑工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未经必要的审核和批准,擅自使用或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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