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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输往智利的梨需在生长期间套袋(开花后大约30天),使受病虫害侵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AQSIQ对梨的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过程进行监管,并保证输往智利的梨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生长期的套袋在收获和进入厂房前的运输过程中应继续保留。
  完成加工的输往智利的梨应在贮藏室中单独储藏,避免感染。
  第四条 每个包装箱上应具有梨来源的信息和标识,用英文标明果园(生产者)、产地和包装厂(标签见附2)。
  第五条 输往智利的梨出口时,AQSIQ必须严格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如果在出口货物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在实施本议定书的前两年,AQSIQ按2%抽样比例进行查验;两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六条 输往智利的梨到达入境口岸时,SAG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签,并对其实施相应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梨,则不准进境。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桔小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产区进口梨,直至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桃小食心虫,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生物学相关产地进口该进口季节的梨,直至 SAG认为中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为止。
  如果发现附1所列的桃蛀野螟或优斑螟,则该批货物作退货或相应的检疫处理,SAG应立即通报AQSIQ,并暂停从相关果园进口该进口季节的梨。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本项目开始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实地评估产区、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将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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