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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

  如果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将根据1980年颁布的智利农业保护法(第3557号)关于植物保护及处理的条款对该批货物作相应检疫处理。
  第七条 出口项目开始前,SAG将派检疫官员与AQSIQ一起赴产地实地评估果园、包装厂。所需的国际和当地交通、食宿费用将由中方承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果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一年。
  本议定书于200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1.智利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包装标签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智利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表         农业部代表

  附1:

智利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黑点褐卷蛾 Cryptophlebia ombrodelta
  荔枝蒂蛀虫 Conopomorpha sinensis
  圆叶卷叶蛾 Eboda cellerigera
  拟小黄卷蛾 Adoxophyes cyrtosema
  小灰蝶 Deudorix epijarbas

  附2:

包装标签样式




┌─────────────────┐
│      输智中国龙眼     │
│     生产者代码/名称    │
│     产地          │
│     包装厂代码/名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中国梨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输往智利的梨必须产自AQSIQ注册的果园、加工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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