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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试出口智利荔枝、
龙眼、梨实施植物检疫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 国质检动[2004]23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4年5月27日,总局和智利农业部在北京草签了《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将择机正式签署。从即日起,智方同意试进口中国的荔枝、龙眼和梨,一旦有关议定书正式签署后,将以公告形式宣布同意正式贸易。现将上述文本印发你们,请组织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输智水果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动植司联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梨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智利共和国

农业部关于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为保证荔枝出口到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以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为代表的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就中国荔枝输往智利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输往智利的荔枝必须来自AQSIQ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并经SAG和AQSIQ共同指定。
  第二条 经AQSIQ登记的产区须采取预防性控制措施,维持果园的植物卫生条件,有效控制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附1)。
  第三条 荔枝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应在AQSIQ监管下进行,保证输智荔枝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叶片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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