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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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