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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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