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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3号)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第三条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二)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四)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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