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9号)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已于2004年6月1日公布(总局和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并将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
认证认可条例》,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和检测机构须经国家认监委指定,为使有关机构了解指定要求,及时提出申请,现将申请承担安全防范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指定产品范围(共四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二、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
(一)业务领域: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认证和检测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家
(三)拟指定检测机构的数量:每类产品2-3家
三、指定原则
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便利有效。
四、指定条件:
(一)认证机构指定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在安全技术防范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的产品范围;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检测机构指定条件
1.获得国家计量认证;
2.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领域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资格,并覆盖目录中产品涉及的检测标准(见附件1);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