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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1 对此类行李进行更充分的扫描,例如用X—射线从至少2个角度对其透视;
  .2 准备限制或停止非随身行李的装卸;以及
  .3 拒绝接受非随身行李上船。
  监控船舶保安
  9.42 船舶应具备监控船舶、船上的限制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的能力。此种监控能力可能包括采用:
  .1 照明;
  .2 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和甲板值班,包括巡逻;以及
  .3 自动闯入探测装置和监控设备。
  9.43 如使用自动闯入探测装置,该装置应能在不断有人职守或监控的位置启动声响和/或视觉警报。
  9.44 《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各保安等级所需的程序和设备以及确保监控设备能够持续运行的方式,包括对气候条件或电力故障的可能影响的考虑。
  保安等级1
  9.45 在保安等级1,《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保安措施,可能包括照明、值班人员、保安人员或使用保安和警戒设备等,以使船舶保安人员观察到船舶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屏障和限制区域。
  9.46 当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或位于港口设施或锚地时,在夜间或在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应对船舶甲板和船舶的进入口予以必要的照明。在航行期间,如果必要,船舶应使用所具备的符合安全航行的最大限度照明,并考虑到发生效力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在确定适当的照明水平和位置时,应考虑到以下方面:
  .1 船舶人员应能够发现到船舶外部岸侧和海侧的活动;
  .2 应覆盖船上和船舶周围的区域;
  .3 覆盖区域应便于在进入点进行人员身份查验;以及
  .4 还可以通过与港口设施协商确定覆盖区域。
  保安等级2
  9.47 在保安等级2,《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将采取的附加保安措施,以加强监控和警戒能力,其中可包括:
  .1 加强保安巡逻的频次和范围;
  .2 增加照明的覆盖范围和强度或增加对保安和警戒设备的使用;
  .3 指派额外的人员进行保安值班;以及
  .4 确保与水上艇筏巡逻、岸上人员和车辆巡逻(如果提供了的话)间的协作。
  9.48 为了对保安事件威胁加大的情况予以防范,可能需要额外的照明。如果有必要,可与港口设施协调提供额外的岸侧照明。
  保安等级3
  9.49 在保安等级3,船舶应服从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进行反应的机构发出的指令。《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船舶在与反应机构和港口设施密切合作中可由船舶采取的保安措施,其中可包括:
  .1 打开所有照亮船上或船舶附近的照明;
  .2 打开所有能够记录船上活动或船舶附近活动的船上警戒设备;
  .3 最大限度地延长此类警戒设备的连续使用时间;
  .4 准备对船体进行水下检查;以及
  .5 启动措施,包括使船舶螺旋桨低速旋转(如果可行),阻止从水下接近船体。
  保安等级不同
  9.50 《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规定在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保安等级时船舶将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本规则未涉及的活动
  9.51 《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船舶将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1 该船位于一个在非缔约国政府的港口;
  .2 该船与一艘不适用本规则的船舶进行界面活动;
  .3 该船与固定或浮动平台或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以及
  .4 该船与不要求符合第Ⅺ-2章和本规则A部分的港口或港口设施进行界面活动。
  保安声明
  9.52 《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规定如何处理港口设施提出的有关签署《保安声明》的要求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船舶自身要求签署《保安声明》。
  审核和审查
  9.53 《船舶保安计划》应规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准备如何审核《船舶保安计划》的持续有效性以及审查、更新或修正《船舶保安计划》应遵守的程序。

10 记录

  综述
  10.1 应能够向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提供记录以核查《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正在得以实施。
  10.2 可用任何格式保存记录,但必须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和泄露。

11 公司保安员



  有关指导见第8、9和13段。

12 船舶保安员



  有关指导见第8、9和13段

13 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培训
  13.1 公司保安员和公司的有关岸上人员以及船舶保安员应视情具备以下一些或所有方面的知识并接受培训:
  .1 保安行政管理;
  .2 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建议书;
  .3 相关政府法规和规定;
  .4 其他保安组织的责任和职能;
  .5 船舶保安评估方法;
  .6 船舶保安检验和检查方法;
  .7 船舶和港口作业和条件;
  .8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措施;
  .9 紧急防备和反应及应急计划;
  .10 关于保安教育和培训,包括保安措施和程序的指导技巧;
  .11 处理保安敏感信息及保安通信;
  .12 了解当前的保安威胁及其特征;
  .13 辨认和探查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14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15 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16 保安设备和系统以及操作限制;
  .17 进行审核、检查、控制和监控的方法;
  .18 搜身和非侵犯性检查方法;
  .19 保安演练和演习,包括与港口设施联合进行演练和演习;以及
  .20 对保安演练和演习进行评估。
  13.2 此外,船舶保安员应视情在以下一些或所有方面具备充足的知识并接受培训:
  .1 船舶的布置;
  .2 《船舶保安计划》和有关程序(包括以情景为基础的关于如何进行反应的培训);
  .3 人群管理和控制技巧;
  .4 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以及
  .5 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测试、校准和海上维护。
  13.3 负有具体保安职责的船舶人员应具备履行其所承担职责方面的充分知识和能力,视情包括:
  .1 了解当前的保安威胁及其特征;
  .2 辨认和探查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3 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4 用于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5 人群管理和控制技巧;
  .6 保安通信;
  .7 了解紧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8 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
  .9 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测试、校准和海上维护;
  .10 检查、控制和监控技术;以及
  .11 对人员、个人物品、行李、货物、和船舶物料进行物理搜查的方法。
  13.4 船上所有其他人员应充分了解并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包括:
  .1 各保安等级的含义和相关要求;
  .2 关于紧急程序和应急计划的知识;
  .3 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4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5 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演练和演习
  13.5 演练和演习的目的是确保船上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需加以解决的任何与保安有关的缺陷。
  13.6 为确保有效实施《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演练。此外,如果在任一时间有25%的船舶人员被换成了在前3个月内未曾参加过该船的任何演练的人员,应在变动后1周内进行演练。这些演练应测试计划中的个别因素,例如第8.9段中所列的那些保安威胁。
  13.7 可能有公司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缔约国有关机构以及船舶保安员(如有)参加的各类演习应至少每日历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这些演习应测试通信、协调、资源的可用性和反应。这些演习可为:
  .1 全方位或实况演习;
  .2 桌面模拟或讨论会;或
  .3 与其他演习(如搜救演习或应急反应演习)合并。
  13.8 主管机关对参加另一缔约国政府演习的公司应予认可。

14 港口设施保安



  有关指导见第15、16和18段。

15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综述
  15.1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可由经认可的保安组织来完成。然而,只应由有关缔约国政府对已完成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予以批准。
  15.2 如果缔约国政府利用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审查或核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符合情况,该认可保安组织不应与准备或协助准备该评估的任何其他认可保安组织相关联。
  15.3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涉及港口设施内的下列因素:
  .1 物理保安;
  .2 结构完整性;
  .3 人员保护系统;
  .4 程序方针;
  .5 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6 有关运输基础设施;
  .7 公用设施;
  .8 其他如被损害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港口设施内的操作构成危险的区域。
  15.4 参与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应能够在下列有关方面得到专家的协助:
  .1 关于当前保安风险及其特征的知识;
  .2 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3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4 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
  .5 用来造成保安事件的方法;
  .6 爆炸物对结构和港口设施服务的影响;
  .7 港口设施保安;
  .8 港口商务实践;
  .9 应急计划、紧急防备和反应;
  .10 物理保安措施,例如围栏;
  .11 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12 交通和土木工程;以及
  .13 船舶和港口操作。
  需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的确定和评估
  15.5 对重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确定和评估是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确定结构和设备对于港口设施功能发挥的相对重要性。这一确定和评估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可将缓解策略的重点放在需重点防止保安事件发生的财产和结构上。此过程应考虑到潜在的人员伤亡、港口的经济重要性、标志性价值以及港内是否有政府设施。
  15.6 对财产和基础设施的确定和评估将被用来排定其受保护的相对重要性次序。首要问题是避免人员伤亡。对在没有该项财产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结构和设备是否能够发挥功能,以及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功能的程度进行考虑也很重要。
  15.7 应考虑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财产和基础设施可包括:
  .1 通道、入口、引航道、锚地、船舶操纵和靠泊区域;
  .2 货物设施、码头、堆场和货物装卸设备;
  .3 系统,例如配电系统、无线电和电信系统以及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4 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导航设施;
  .5 电厂、货物运输管路和供水系统;
  .6 桥梁、铁路、公路;
  .7 港口服务船,包括引航艇、拖轮、交通船;
  .8 保安和警戒设备和系统;以及
  .9 港口设施附近的水域;
  15.8 明晰确定财产和基础设施对于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要求、确定保护措施的优先次序、以及作出能更好保护港口设施的资源分配的决定是非常关键的。此过程可能包括,在涉及到那些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或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的目的、或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或被用于分散注意力的港口附近建筑时,与有关当局进行磋商。
  确定对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可能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保安措施及其优先次序
  15.9 为了评估某特定财产或位置对于保安事件的脆弱性并确定保安要求及其优先次序,应确定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保安的可能行为及其进行破坏的方法,以便进行规划和分配资源。对每种可能行为及其方法的确定和评估应建立在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包括由政府机构作出威胁评估。通过对威胁的确定和评估,开展评估的人员不必根据最坏情形来指导规划和资源分配。
  15.10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包括与有关的国家保安机构协商进行评估,以决定:
  .1 港口设施内任何可能会使港口设施成为攻击目标的具体方面,包括使用该设施的船舶交通量;
  .2 对港口设施的攻击或在港口设施发动的攻击在造成人员损失、损坏财产、破坏经济,包括破坏运输系统方面的可能后果;
  .3 有可能发动此种攻击者的能力和意图;以及
  .4 攻击的可能类型,
  提出对风险水平的总体评估,用于制订保安措施。
  15.11 港口设施安全评估应考虑所有的保安威胁,其中可能包括以下类型的保安事件:
  .1 对港口设施或船舶的损坏或破坏,例如通过爆炸装置、纵火、毁坏或恶意行为;
  .2 劫持或夺取船舶或船上人员;
  .3 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或船舶物料;
  .4 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包括存在偷渡者;
  .5 走私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6 使用船舶运输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和/或其设备;以及
  .7 利用船舶本身作为制造损坏或破坏的武器或方式;
  .8 阻塞港口入口、船闸、引航道等;以及
  .9 核攻击、生物攻击和化学攻击。
  15.12 此过程可能包括,在涉及那些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或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的目的、或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或被用于分散注意力的港口附近建筑时,与有关当局进行磋商。
  应对措施和程序变化的确定、选择及优先次序排定及其在减小脆弱性方面的有效性
  15.13 应对措施的确定和优先排序是为了确保使用最有效的保安措施降低港口设施或船舶港口界面在可能威胁中的脆弱性。
  15.14 保安措施的选择应以是否能降低受到攻击的可能性等因素为基础。并应使用下列信息对其进行评估:
  .1 保安检验、检查和审核;
  .2 与港口设施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视情与相邻建筑的所有人/经营人协商;
  .3 关于保安事件的历史信息;以及
  .4 港口设施内的操作。
  脆弱性的确定
  15.15 对物理结构、人员保护系统、过程或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其他方面脆弱性的确定可用于选择消除或降低这些脆弱性的方案。例如,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港口设施的保安系统或未加保护的基础设施(如供水系统、桥梁等)的脆弱性,这些脆弱性可通过物理措施如永久性的屏障,警报和警戒设备等来加以解决。
  15.16 脆弱性的确定应考虑到以下方面:
  .1 从海侧或岸侧进入港口设施和停靠在设施内的船舶;
  .2 码头、设施和相关结构的结构完整性;
  .3 现有保安措施和程序,包括身份查验系统;
  .4 与港口服务和公用设施有关的保安措施和程序;
  .5 保护无线电和通信设备、港口服务和公用设施,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措施;
  .6 在攻击中可能被利用的附近区域;
  .7 与提供海侧/岸侧保安服务的私人保安公司签订的协议;
  .8 安全和保安措施及程序之间的任何政策矛盾;
  .9 港口设施和保安职责间的任何矛盾;
  .10 执行力量和人力的任何限制;
  .11 在培训和演练中确定的任何缺陷;以及
  .12 在日常作业中、发生事件或警报后、报告保安事件时、采取监督措施和进行审核时发现的任何缺陷。

16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综述
  16.1 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港口设施保安员的职责。虽然港口设施保安员无需亲自承担所有与其岗位相关的职责,但具体保安员对确保妥善履行这些职责负有最终责任。
  16.2 每个《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根据其所覆盖的港口设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已经确定港口设施及其潜在风险的具体特征,并已表明是否需要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要求将这些具体特征和其他地方或国家保安方面的考虑都纳入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建立适当的保安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保安情况的发生和潜在风险的后果。缔约国政府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16.3 所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
  .1 详述港口设施的保安组织;
  .2 该组织与其他有关当局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以使该组织及其与其他方面(包括在港船舶)的联系能有效地持续运行;
  .3 详述将要落实的保安等级1基本措施,包括操作性和物理性措施;
  .4 详述能使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迅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以及在必要时升至保安等级3的附加保安措施;
  .5 规定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经常性审查或审核,以及对其修正以反映所取得的经验和环境的变化;以及
  .6 向缔约国政府的适当联络点报告的程序。
  16.4 一个有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应依赖于对港口设施保安的所有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特别是应对具体港口的物理和操作性特点给以全面考虑。
  16.5 缔约国政府应批准其管辖下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缔约国政府应制订评估《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连续有效性的程序,并可要求在其最初批准前或批准后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作出规定,对保安事件和威胁、审查、审核、培训、演练和演习的记录予以保存,作为符合要求的证明。
  16.6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的保安措施应在其得到批准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落实,且《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应规定这些措施的落实期限。如果在安排措施方面很有可能出现延迟,应与负责批准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缔约国政府进行讨论,并就提供等效保安水平的令人满意的临时替代措施取得同意,以覆盖任何过渡期。
  16.7 在船上或船舶附近或在港口设施使用武器可能会产生特别和严重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到某些危险或有害物质时,应给以非常谨慎的考虑。如果缔约国政府决定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动用武装人员,缔约国政府应确保这些人员得到正式授权并在其武器使用方面受到培训,使其了解在这些区域存在着特殊的安全风险。如果缔约国政府授权使用武器,应发出关于使用武器的专门安全指南。《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包含关于此问题的具体指导,特别是在载运危险品或有害物质的船上使用。
  港口设施保安职责的组织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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