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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突发性支付风险较小时,可由县联社直接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如果风险比较严重,仅靠县级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无法有效遏制风险时,应由省级联社在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四、银监会的职责
  (十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
  2、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做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社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信用社评级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
  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十六)银监会在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对风险较高的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省级联社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理事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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