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
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人民银行 二00四年五月)
一、指导原则
(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和规范有关方面对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有关方面”,是指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的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
(三)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