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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
 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5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可于6月10日后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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