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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31号——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31号)


  为了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在用载货类汽车“大吨小标”问题,经商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集中治理整顿在用“大吨小标”及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载货类汽车产品,恢复“大吨小标”等载货汽车的原设计质量参数。现公告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
  恢复质量参数的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的范围为:属于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标准中的N类车辆中的载货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二、整顿的要求
  在用“大吨小标”等载货类汽车恢复原设计质量参数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货汽车必须符合《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车辆(汽车列车)车货总重同时还应符合: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三)标定质量参数(载质量或整备质量)与实际质量参数相差不足500公斤的,不列为整顿对象,也不再恢复质量参数。
  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整顿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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