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美国输华化妆品有关检验检疫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化妆品证书制度已经做了重大修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美国输华
化妆品有关检验检疫事项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国质检食函[2004]3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美国属于发生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的疫区国家,在解除其“疫区国家”名单之前,根据我国防范疯牛病的相关规定,其输华化妆品必须符合我方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现就美国输华化妆品的有关证书及检验检疫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来自美国的输华化妆品,必须提供由美国化妆品、化妆用具和芳香化合物协会(Cosmetic,Toiletry,and Fragranc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为CIFA)或独立化妆品制造和行销业者协会(ICMAD)出具的证书正本(CIFA样本见附件,ICMAD的证书样本随后补发),并符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及报检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