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5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我局正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进行评审。为保证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公告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1日(以邮寄或速递申请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当面提交的申请材料以送达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