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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
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4]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

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目标任务分工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有关目标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工作任务:
  已建成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被企业挤占、挪用、租借,要限期归还,如不归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还工作。
  责任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组织推动新闻媒体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
  工作任务:
  按照《广告法》、《语言文字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告执法中加大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不良广告的查处力度,严禁在酒类、烟草广告中出现未成年人形象;严禁在广告中出现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文字、语言以及画面庸俗淫秽、格调低下的内容;严禁在广告中宣传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扭曲人们价值观念,误导人们行为规范;严禁在广告中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严禁广告用语粗俗和滥用成语。
  责任单位:广告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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