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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公告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公告第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道路运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6月20日起,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工作。力争通过一年的集中治理,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集中治理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执行以下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集中治理工作分阶段进行。2004年第四季度以前,重点治理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前5种情形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更正公告的超限超载车辆;2004年第四季度起,全面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
  三、对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一律实施卸载,消除其违法行为。但对整车运送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油气等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贵重易损物品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在运输途中暂不实施强制卸载,由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告诫和登记,并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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