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甲基溴生产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公告
(环函[2004]155号)
为保护臭氧层,履行《关于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规定的国际义务,控制全国甲基溴(MeBr)生产总量,逐步削减甲基溴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甲基溴生产实施许可证和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核发放甲基溴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根据履约目标确定国家年度甲基溴生产总量和核定企业年度生产配额(以下简称“配额”)。
二、所有甲基溴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许可证,许可证每年审验。企业必须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无许可证或无年审记录的视为非法生产。
三、企业甲基溴生产配额的核定:
用于土壤熏蒸、粮储熏蒸等的企业生产配额,于生产前分两次(上年十二月和当年九月)核定;
用于国内和出口装运前检疫、化工生产原料的企业生产配额,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甲基溴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于2003年7月1日前投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甲基溴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许可证(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六、甲基溴生产配额可交易使用。进行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甲基溴生产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甲基溴生产许可证;
(二)用于交易的甲基溴生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