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定了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中央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要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门集中采购工作。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依法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具体采购事务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财政部登记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三、关于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中央单位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2004年中央单位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都要依法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在财政部登记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进行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中央单位可以参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金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批准,其他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批准。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要报财政部备案。
五、关于其他事项
2004年中央单位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没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要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表格式向财政部补报。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的招标、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要执行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的中标结果和实施要求。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格是协议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中央单位在选购时,可以就价格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与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要及时上报备案。2004年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是,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其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以及国库改革非试点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采购合同副本应报财政部备案,其他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副本要同时送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中央单位与供应商的履约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以依据
合同法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中央单位要监督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对违约供应商要及时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