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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
 《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2004年6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
  第四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若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情况与托管银行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六)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八)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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