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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及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7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4〕5号)及《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4〕4号)精神,对暂定税率商品范围及部分商品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对天然黑珍珠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数码相机零件的进口关税实行年度暂定税率,对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年度暂定税率的商品适用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 天然黑珍珠进口关税暂定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 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天然黑珍珠进口关税暂定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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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原暂定最惠国税率│调整后暂定最惠国税┃
┃号│     │        │        │率        ┃
┠─┼─────┼────────┼────────┼─────────┨
┃1 │ 71011011 │  天然黑珍珠  │   10%    │    0%    ┃
┠─┼─────┼────────┼────────┼─────────┨
┃2 │ 71011091 │  天然黑珍珠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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