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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
 (环办[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市等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的要求,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应在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我局将于2004年7月、8月、9月分别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省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进行审核,2004年底对两控区内地级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审核。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国家审核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地级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要求组织编写技术报告。
  附件: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3]141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16号)的精神,制定本《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技术大纲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41号文附件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和技术路线,提出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和要求。本大纲将作为国家验收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术要求,各城市应参照本大纲编写技术报告。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地报送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时,须将有关的原始数据(包括源排放清单、污染源位置图、气象条件、容量测算区域面积、城市各功能区划图以及各功能区划面积等相关数据)同时上报(数据以电子版形式上报),以便总局组织进行复核和复查。
  各地上报的大气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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