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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
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27日 公复字[2003]3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车管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的请示》(皖公办[2003]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车辆管理所作出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车辆管理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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