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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失效]

  三、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广场、影剧院、著名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进行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四、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在乞讨过程中或以乞讨为名,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六、在街头和其他场所招引嫖客卖淫、介绍卖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街头和其他场所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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