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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
(2003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同时废止。各级公安部门要深刻理解这一制度变革给自身职责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清醒认识到收容遣送制度取消以后,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当前,各级公安部门要不断适应社会治安所面临的新形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范控制,依法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园、广场、车站、码头、街头等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上访活动中,不听劝阻,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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