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公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总结公路建设经验,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限要求和准备情况,今年竣工验收工作安排为:由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9项,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43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部省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公路司提出申请。
二、委托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准备情况适时组织,今年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部备案。
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遵循部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本地区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已列入部2003年竣工验收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必须在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四、新修订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验收办法之间的衔接,凡在今年10月1日前进行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按《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和《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61号)执行;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进行交工验收,10月1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办法》执行;凡在10月1日后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新办法》。
五、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
附件: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