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军事理论课教学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的必修课程。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教体艺〔2003〕8号)要求,到2005年全国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都要开展学生军训和开设军事理论课。为加强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军事理论课教学机构
  国办发〔2001〕48号文件明确指出:“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36学时”。军事课教学在普通高等学校是一门全新的课程,任务繁重、教学工作基础相对薄弱,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要加强对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军事教学机构(军事教研室),并确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
  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兼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是搞好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教育的重要保证。学校要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工作量配备军事教师。
  要拓宽军事教师的来源渠道,尽快配备军事教师。在依靠多渠道培养专业军事教师的同时,可从学校其它专业教师或毕业生中选配热爱军事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后担任军事教师。选聘专职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职务评聘纳入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渠道,实行规范化管理。
  加强高等学校军事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提高学位层次和综合素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进修,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