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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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