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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11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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