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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活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0日)废止

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3月10日 广发影字[1998]9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管理、规范中外电影节、展活动,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外电影节、展,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种电影节、展;
  (二)在中国境外举办的中国电影节、展;
  (三)参加境外国际电影节、展;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举办中国电影节、展和参加在上述地区举办的电影节、展。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中外电影节、展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外电影节、展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主办或承办、参加相应的中外电影节、展。
  (一) 在中国境内外举办中外政府间电影节、展和国际多边性电影节、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主办或与国务院其它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等联合主办。
  (二)省级广播影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区举办地方性中外电影节、展,并可以委托有关电影单位具体承办。
  (三)全国性的电影学术研究机构可以举办与学术研讨、科研相适应的非商业性的中外电影放映活动。
  (四)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在境内外展映本单位摄制的影片;中国电影公司可以在境内外展映中国影片;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可以在中国境内展映中国影片。展映活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其它举办单位可以主办或承办电影节、展。
  第五条 凡申请在综合性文化活动中举办中外电影展映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持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综合性文化活动的批准文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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