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年 第7号)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4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依据
《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条约法律司)具体办理商务部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