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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核发办法(试行)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核发办法(试行)
 (1991年8月5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合格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基建司归口管理,统一核发。
 第三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审查化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之一,在全国化工行业有效。
 第四条 无岗位合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不得承包工程项目。
 第五条 岗位合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持证等级应与个人知识能力相符,任何人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章 核发证书范围

 第六条 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由基建司统一核发,地方所属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核同意后由部基建司核发。
 第七条 化工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统计员、财会员、计划员、机械(设备)管理员、劳资员、定额员等十一类人员,除财会员、预算员岗位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外,其他各类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核发证书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具有大专、中专毕业(含“五大”、电视中专、职工中专)文凭和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者,专业对口,实习期满者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考核内容含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绩。下同)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不具备专业学历文凭,但已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多年,已取得“员”级专业职称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对未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仍以工人身份在现岗位工作多年,经部有关司局举办的相应专业培训班培训结业的,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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