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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司发通[2004]87号 200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五条 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五)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中奖凭证;
  (三)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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