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
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4]10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海关:
为了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附件: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
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对该业务实施有效监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为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在深圳皇岗口岸陆路旅检车通道办理。特殊情况下由深圳海关批准可改经其他通道。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香港清算银行关于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签发《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式样见附表)。许可证的签发和使用实行“一批一证”,即香港清算银行每办理一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就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签发一张许可证;每张许可证只对当次调运人民币现钞入境或出境业务有效。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更改。
第五条 《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有权签发人签字样本和签发银行印章样式须先行报海关总署政法司及深圳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