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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五)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各有关方面在交接过程中要深入细致、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工作,尤其是移交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接收企业的形式和条件
  (一)移交企业直接作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移交后直接作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或者企业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主营业务突出,在国内同行业居重要或领先地位。此类移交企业应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产业关联度不高,或虽有一定的产业关联度但无过度竞争。移交企业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与其他移交企业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没有产业关联的,也可暂作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二)移交企业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通过合并、重组设立新企业,新企业作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移交企业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合并设立新企业。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取消(即实行新设合并);另一种是移交企业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组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参与重组的企业成为新企业的子企业。
  此类移交企业应与参与重组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明显的互补优势和战略协同效应,且在经营规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方面差别不大。
  (三)移交企业通过重组进入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移交企业的国有产权由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另一种是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吸收合并移交企业,移交企业的法人资格取消。
  此类移交企业应与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有一定的产业关联度或互补性,但在经营规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方面有明显差距。
  三、对拟移交企业的管理
  自国务院或交接双方决定企业移交之日起,到接收移交企业得到正式批准之日止,拟移交企业由交接双方共同管理。在此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由出资人同意的拟移交企业的投融资等决策事项,经交接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拟移交企业的资产变动、职工调入、各级管理人员的提职等原则上暂停,情况特殊的,需交接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禁止乱发钱物突击花钱。接收方要组织拟移交企业清产核资并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对拟移交企业的财务状况等进行核实。
  四、交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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